有时候? ??
可能∮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,
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,
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,
这〓就出现了法律“竞合”。
在这种情况下,哪些待遇可兼得呢?
1.工伤保险待遇与安全生产责∏任保险经济赔偿可同时享受
因安全生产受伤的人员除工伤保险待遇外,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,单位投保〒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,还可请求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。
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
因生产安全∏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,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,依ω 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︼赔偿的权利的,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。
比如【可依据《最高∩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主张精神损▲害赔偿◢。
国家安全监管总局、保监会、财政部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》第三↓条规定
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,不影响参保的生产※经营单位从业人员(含劳务派遣人员,下同)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。
2.工伤保险与职业病民事赔偿可同时享受
按照《职业ξ病防治法》第五①十八条规定
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◇伤保险外,依照有关民事法律,尚有】获得赔偿的权利的,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。
比如可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∑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3.工伤★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双赔
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,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参加ζ工伤保险并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。
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,可为其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Ψ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№保险赔付。